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5.12.06【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200355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6006263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70083542E號令刪除發布第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80028103C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500983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5年12月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及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
<img src="https://www.6laws.net/6law/law3/law3images/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image003.png" width="350" onMouseOver="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onMouseOut="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
--105年12月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許可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
<img src="https://www.6laws.net/6law/law3/law3images/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image005.png" width="350" onMouseOver="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onMouseOut="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
第3條
﹝1﹞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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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5.12.06【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200355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6006263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70083542E號令刪除發布第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80028103C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50098396號令修正發布第
1、
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
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第
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五十六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5年12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
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第
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十條第三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四十條及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

--105年12月6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許可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

第3條
﹝1﹞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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