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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86.08.05【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法務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法務部(86)法檢字第30177號函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組織犯罪並確保檢舉人之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並詢明應否對其姓名、身分予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得依通常程序辦理者外,即應制作筆錄記載其檢舉事實與所提供資料後,另行依其檢舉意旨製作「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三份,將有關可發現為檢舉人所檢舉之記載省略,以其中一份,作為分案偵辦之依據,一份備查,一份交由檢舉人於其上簽名,以表示所記載者為其所檢舉之事實無誤後,連同原檢舉書或檢舉筆錄及檢舉資料一併存置於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格式如附件二)內密封後由受理檢舉機關保管,不得隨案移送法院。有關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均不得記載該案件係經人檢舉之說明。

第3點


  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經密封後,非經受理檢舉機關承辦人會同該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不得啟封。每次啟封,應於該密封資料袋之拆封紀錄欄記明拆封日期及事由,由承辦人員及會同人在其上簽章,於處理後應重行加封保管。

第4點


  受理檢舉組織犯罪機關,應另行置備「受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登載受理檢舉情形及處理經過與密封資料袋之編號,以供查考。

第5點


  檢舉組織犯罪案件,被檢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依照行政院所訂「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有關規定,檢同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除無須保密者外,應以密件報請法務部先行核發檢舉獎金二分之一,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再行報請核發二分之一。

第6點


  前項檢舉獎金之請領,受理檢舉之司法警察機關,得逕函法務部核發;檢察機關則報由其上級檢察機關審核後加註意見轉報法務部辦理。法務部或上級檢察機關於審核請領檢舉獎金文件時,得依第三點之規定,開啟密封資料袋檢視其資料。於審核後仍應依規定重行加封。

第7點


  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格式如附件四),並應按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除已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且能提出「員工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得按給付年度所得稅扣繳額表予以扣繳外,按分離課稅扣繳率百分之二十予以扣繳。身分保密之檢舉人所出具之領據,應存置於密封資料袋內保管,有關繳納稅款之資料,以「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之編號填註,另由受理檢舉機關出具領取檢舉獎金收據(格式如附件五),作為原始憑證送核銷。並應按件數順序造冊(格式如附件六),詳為登載,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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