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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3.11.28【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一字第281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一字第0029439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一字第00608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促進勞工安全衛生獎助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198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第3條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
  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
  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
  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
  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
  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5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
  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
  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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