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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發布日期】98.11.0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363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第3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98年11月9日修正前條文--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第6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第7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Bar。
  八、岬角:Cape。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第8條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
  二、路:Road或縮寫為Rd‧。
  三、街:Street或縮寫為St‧。
  四、巷:Lane或縮寫為Ln‧。

第9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Pond。

第1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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