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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102.02.22【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技字第8903157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10040591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其附件一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40018329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及附件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700221410號函修正分工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台財促字第1022550304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慎規範。

第3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一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第4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102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第5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評估完成後會商內政部,由主管機關發布。

   --102年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且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94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核定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第6點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第7點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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