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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標準化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6.03.06【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經濟部(88)經標檢字第870374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經濟部(90)經標檢字第090038597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20461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2520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004607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5046006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50460159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460077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公司及個人。

第3條


﹝1﹞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之評審及有關事項,標準專責機關得召開評審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執行審查作業。

第4條


﹝1﹞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構)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人。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標準化前瞻貢獻獎:獎勵因應專業領域與國際趨勢,對特定領域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評審會議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

   --105年4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構)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人。每年三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標準化前瞻貢獻獎:獎勵因應專業領域與國際趨勢,對特定領域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評審會議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

第5條


﹝1﹞本辦法之獎勵,得由標準專責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辦理甄選;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106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之獎勵,由標準專責機關每年甄選一次;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第6條


﹝1﹞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委員者,不得參選:
  一、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
  二、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個人。
﹝2﹞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

第7條


﹝1﹞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會議決議,定其參選之獎項。

第8條


﹝1﹞得獎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經評審會議審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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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公司及個人。
第3條

﹝1﹞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之評審及有關事項,標準專責機關得設標準化獎勵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
﹝2﹞前項評審會之委員,由標準專責機關聘任之。
第4條

﹝1﹞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構)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人。每年三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標準化前瞻貢獻獎:獎勵因應專業領域與國際趨勢,對特定領域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一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評審會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
﹝3﹞前項獎勵基準,由評審會決議定之。
第5條

﹝1﹞本辦法之獎勵,由標準專責機關每年甄選一次;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第6條

﹝1﹞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會委員者,不得參選:
  一、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
  二、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個人。
﹝2﹞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
第7條

﹝1﹞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會決議。
第8條

﹝1﹞得獎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經評審會審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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