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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

【發布日期】93.11.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72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如下:
  一、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二、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及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三、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四、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五、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六、空氣手槍、空氣步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八、射擊運動用手槍、步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九、射擊運動用飛靶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十、射擊運動用空氣手槍、空氣步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自製獵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二、自製漁槍:每枝新臺幣一百元。
  十三、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砲彈、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十四、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十五、鋼筆槍、瓦斯槍、獵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二元。
  十六、射擊運動用手槍、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十七、射擊運動用飛靶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二元。
  十八、武士刀: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十九、十字弓: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二十、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二十一、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每顆新臺幣二元。
  二十二、其他各類管制刀械:每枝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第六款、第十款所定槍砲,其彈藥為鉛彈者,不予收購。
  第一項各款所定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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