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11.06【發布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300218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10100107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107001367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及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三、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
四、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
五、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
六、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廢液處理。
七、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
八、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九、環境輻射監測。
十、組織及人員訓練。
十一、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
十二、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三、品質保證方案。
十四、保安措施。
十五、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廢: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發布日期】107.11.06【發布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法規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107001367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及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101年7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三、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
四、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
五、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
六、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廢液處理。
七、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
八、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九、環境輻射監測。
十、組織及人員訓練。
十一、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
十二、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三、品質保證方案。
十四、保安措施。
十五、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