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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

【發布日期】96.05.1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7535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743號函修正全文7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規範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本規定所稱巡守車輛,係指專供公共安全守望相助使用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第3點


  本規定所稱固定特殊設備,係指固定於車頂之各式閃爍警示燈,或固定安裝於車頂前方,距擋風玻璃頂端邊緣30公分,左右距離相等,以螺絲或金屬拉帶固定於車頂之車頂燈,(型式、規格如圖示)

第4點


  本規定所稱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隊徽等,其規格採原則性規定,以長、寬各20公分為原則;如車體太大或太小無法依規定尺寸烤漆,得依比例自行訂定,並以美觀為原則。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10公分、寬10公分)為原則,如○○村(里)或社區守望相助隊。

第5點


  巡守車輛車身顏色得由直轄巿、縣(巿)政府統一規定,但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第6點


  巡守車輛不得裝設警鳴器。

第7點


  巡守車輛使用閃爍警示燈注意事項:
  (一)巡守人員駕駛巡守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二)啟用閃爍警示燈應限於巡守勤務時段及巡守區域內。
  (三)非必要不得任意使用閃爍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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