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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發布日期】88.09.15【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廣一字第037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4)強廣一字第152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第2 款例示(名稱:有線電視廣告製作標準)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88)強廣一字第150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第4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第5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第6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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