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88.09.15【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1‧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廣一字第037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4)強廣一字第1520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第2 款例示(名稱:有線電視廣告製作標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88)強廣一字第150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簡讀版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發布日期】88.09.15【發布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第4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第5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第6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