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11.08【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3011240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7083052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件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808300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件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1083064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原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508308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4051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附件
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2116035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件
﹝1﹞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辦理停役,其檢定標準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之規定。
﹝2﹞ 替代役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核定停役。
﹝1﹞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單位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調查審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冊,並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籍表及體複檢資料,函送需用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
﹝1﹞ 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2﹞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3﹞ 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4﹞ 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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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1﹞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辦理停役,其檢定標準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之規定。
﹝1﹞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單位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調查審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冊,並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籍表及體複檢資料,函送需用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
﹝1﹞ 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2﹞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發布日期】112.11.0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原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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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101年9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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