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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發布日期】104.05.0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700107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3002351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40011809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03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除以法律專業為取向外,並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第3條


  智慧財產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第4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於智慧財產法院或其他法院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智慧財產法院訂定之。

第5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第6條


  所需法官助理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智慧財產法院自行訂定。

第7條


  法官助理由智慧財產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第8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第9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第10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第11條


  智慧財產法院借調他機關人員充任法官助理者,應得他機關之同意。其以全部時間借調者,其借調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續行借調,並以三次為限。

第12條


  以全部時間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原服務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以部分時間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於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由原服務機關與智慧財產法院分別辦理,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借調期間之考核紀錄送原服務機關參考,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借調期間之差假由原服務機關依權責辦理,並應會知智慧財產法院。

第13條


  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其薪資由原服務機關支給。

第14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借調充任法官助理之人員,應按季定期檢討,有不適任情形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第15條


  本辦法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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