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03.3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4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2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智慧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智慧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3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