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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9.10.1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65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性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六十度(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

第3條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
  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
  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
  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
  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
  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
  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

第4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第5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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