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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發布日期】99.07.30【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060號令、中央銀行台央法字第099003702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1﹞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

第4條


﹝1﹞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第5條


﹝1﹞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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