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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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06.19【發布機關】內政部、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20805210號令、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318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1﹞ 本標準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1﹞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 前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
﹝2﹞ 前項所定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1﹞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
﹝1﹞ 冰水泵系統總動力(不含備用)超過七點五千瓦(kW)者,其水管壓損應符合下表規定:■
可變水量系統應設可變水量控制器,在設計送水量百分之五十時,其水泵耗電量不得大於全載之百分之三十。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發布日期】102.06.19【發布機關】內政部、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
第7條
可變水量系統應設可變水量控制器,在設計送水量百分之五十時,其水泵耗電量不得大於全載之百分之三十。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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