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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12.11.1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4403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2280581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訂修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3條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全國性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2﹞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4﹞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4條


﹝1﹞本會為因應特殊教育相關事項諮詢之需要,得分設身心障礙組及資賦優異組。

第5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6條


﹝1﹞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2﹞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3﹞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4﹞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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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3條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2﹞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4﹞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4條

﹝1﹞本會為因應特殊教育相關事項諮詢之需要,得設立身心障礙組及資賦優異組。
第5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6條

﹝1﹞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2﹞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3﹞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7條

﹝1﹞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8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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