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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2.09.0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十七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465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名稱: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7724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72835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一(名稱: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17411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4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5條附表三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五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20080293A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終身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2﹞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12年9月5日修正前條文--


﹝1﹞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2﹞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02年12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文化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宣揚傳統文化,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提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文化、學術、體育、藝術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2﹞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文化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3條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2﹞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1﹞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102年12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文化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3﹞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1﹞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1﹞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112年9月5日修正前條文--


﹝1﹞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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