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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9.08.13【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44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9026308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第3-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一般救護車裝備標準,如附表一

第3條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標準,如附表二
  前項標準所列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

第3-1條


  救護車得架設廣播設備,以警示駕駛人、行人。

第4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第5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
  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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