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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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01.17【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008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 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五、審查。
六、印製。
﹝1﹞ 地圖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圖名。
二、圖廓:四隅應註記坐標。
三、比例尺:採文字、分數或比例方式表示,並應輔以圖示方式標註之。
四、方位指示。
五、圖例表。
六、說明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1﹞ 地圖文字以中文表示者,採由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之。但為呈現地圖空間資訊之必要,得依一般標註慣例為之。
﹝1﹞ 地圖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公制單位。但為符合國際通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1﹞ 地圖之圖幅整飾、註記及圖式等標準圖式規格,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為之。
﹝1﹞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2﹞ 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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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發布日期】97.01.1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五、審查。
六、印製。
第3條
一、圖名。
二、圖廓:四隅應註記坐標。
三、比例尺:採文字、分數或比例方式表示,並應輔以圖示方式標註之。
四、方位指示。
五、圖例表。
六、說明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4條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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