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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3.06.24【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87)台研版字第045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研版字第00267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7條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2項、第7條第9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第13條所列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文版字第1033015095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辦法。
  政府出版品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第3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第4條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5條


  各機關應辦理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相關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6條


  各機關應依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前項寄存服務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7條


  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第8條


  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由國家圖書館辦理。必要時,各機關得自行辦理專案交換工作。

第9條


  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出版品銷售之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第10條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各機關重製其庫存已罄之出版品。
  各機關未能於前項函到一個月內提供時,應授權或取得轉授權,由行政院研考會重製展售。

第11條


  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第12條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績效。

第13條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辦法另定相關管理作業規定,並函知行政院研考會。

第14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或團體出版、發行之書刊資料,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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