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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經費請領核銷作業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4.11.1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56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辦理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及治安社區示範觀摩等經費請領、核銷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申請案件,經內政部複審核定補助者,俟收到內政部核定補助單位及補助款清冊後,由各該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統一製作機關收款收據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辦理補助款撥付。

第3點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收到內政部警政署撥付補助款後,於該補助款核撥受補助單位前,應設專戶統一保管。

第4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內政部複審核定補助單位及補助款清冊後,各該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承辦守望相助業務單位)應轉知申請單位自核定同意補助之日起得開始辦理核銷作業。

第5點


  申請單位收到核定補助通知後,應依據其補助計畫書及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規定,於計畫執行完畢十五日內,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序整理彙整成冊,外加封面,並附支出明細表,報所在地警察分局(承辦守望相助業務單位)審核後核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承辦守望相助業務單位)辦理核銷。

第6點


  受補助單位核銷使用支出收據或發票,應由廠商親自開立填寫;以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於發票空白處載明採購事項及物品名稱,並由經手人親自簽章證明。

第7點


  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核銷後,補助款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直接撥付。

第8點


  前述補助款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就地審計,支出原始憑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規定審核及保管備查,並於完成核銷後七日內填報執行概況表,連同賸餘款(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等,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結案。

第9點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於年度結束後,應將當年下半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表及賸餘款,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結案。

第10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治安社區示範觀摩,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計畫書,函報內政部核定經費補助額度。

第11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治安社區示範觀摩,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函報內政部辦理核銷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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