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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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12.03【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102032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1﹞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1﹞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2﹞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1﹞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2﹞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1﹞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2﹞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3﹞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1﹞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2﹞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1﹞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2﹞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1﹞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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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101.12.03【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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