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0.09.16【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8005224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0003461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技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2﹞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3﹞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1﹞ 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技師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2﹞ 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滿、技師執業執照經註銷、廢止或撤銷,於原執照效期內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納執照費;原執照效期屆滿後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3﹞ 前二項技師執業執照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執照費予以退還。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0.09.16【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第3條
一、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技師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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