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發布日期】112.04.21【發布機關】財政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40378673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400902570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40034632A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50377131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500825600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500305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364419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815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200124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第3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第4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105年12月1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研究及創新,及長期照顧保險籌備期各項籌備工作、人力培訓與儲備、政府應負擔之長期照顧保險經費等。
第5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第6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12月12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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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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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2.04.21【發布機關】
財政部、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40378673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400902570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40034632A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50377131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500825600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500305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364419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815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200124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
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
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第3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第4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
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105年12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研究及創新,及長期照顧保險籌備期各項籌備工作、人力培訓與儲備、政府應負擔之長期照顧保險經費等。
第5條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第6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12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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