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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2.04.20【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保字第880049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名稱:戒菸諮詢服務機構獎勵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707000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戒菸服務補助辦法)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之補助或獎勵對象,以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為限。

第3條


﹝1﹞戒菸服務之補助,得包括提供戒菸服務所需之藥物、心理諮商、行為治療、其他足以協助戒菸之方式或併用多種方法者。
﹝2﹞前項補助,得採全部或部分補助方式為之。

第4條


﹝1﹞辦理戒菸服務成效優良者之獎勵,得採下列方式:
  一、以媒體或活動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發給獎勵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第5條


﹝1﹞主管機關辦理補助或獎勵,得以公開徵求或接受推薦等方式為之。

第6條


﹝1﹞經核定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如發現其有虛偽、提供不實資料或挪用補助、獎勵經費等情事,應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取之補助或獎勵。

第7條


﹝1﹞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第8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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