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82)院台大一字第193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11000160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第5條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第6條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第7條


  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第8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第9條


  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
  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第11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司法警察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牆壁中央設天平標誌,兩側靠牆壁處各置國旗六面。
第5條

  關係人席包括聲請機關及被聲請政黨代表席、訴訟代理人席、鑑定人及證人席,並設關係人發言台。
第6條

  旁聽席得酌設記者席。
第7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第8條

  憲法法庭旁聽及錄音,準用法庭旁聽規則法庭錄音辦法之規定。
第9條

  憲法法庭得安裝閉路電視。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