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62.04.06【發布機關】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六日內政部(62)台內警字第534346號令、司法行政部(62)台令監字第03537號令、教育部(62)台訓字第838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9條
﹝1﹞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1﹞ 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1﹞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定之。
﹝1﹞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例假日。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之喪期。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1﹞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作獎勵之用。
﹝1﹞ 受處分人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1﹞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或致死亡者,酌給撫慰金,其辦法另定之。
﹝1﹞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1﹞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發布日期】62.04.06【發布機關】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例假日。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之喪期。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