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9.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053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15005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審查費。
--102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審查費。
第3條
﹝1﹞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
(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102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第4條
﹝1﹞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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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9.17【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053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1500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審查費。
--102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審查費。
第3條
﹝1﹞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
(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102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第4條
﹝1﹞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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