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4.02【發布機關】國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90004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432號令修正發布第4、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3條所列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9、10條條文
﹝1﹞ 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
﹝1﹞ 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2﹞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1﹞ 安全調查事項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
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健康狀況資訊。
六、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
﹝2﹞ 各保防安全單位得就前項所列事項,蒐集被調查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懲戒或懲罰(處)。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匯款紀錄及其他經濟、財務狀況。
六、醫療紀錄。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八、其他為確保國防安全事務之資訊。
﹝3﹞ 為蒐集前項第七款之資訊,得對被調查人施以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1﹞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2﹞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務時,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將從事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1﹞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2﹞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1﹞ 保防安全單位基於安全調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被調查人就調查內容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其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發布日期】104.04.02【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3條所列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04年4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04年4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
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健康狀況資訊。
六、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
一、國籍、戶籍。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懲戒或懲罰(處)。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匯款紀錄及其他經濟、財務狀況。
六、醫療紀錄。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八、其他為確保國防安全事務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