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6.08.13【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司法院(89)院台廳行一字第16005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60016757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律師經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為特別代理人者,其酬金之計算依本標準辦理。
聲請人聲請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承審審判長應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及事件之繁簡,參酌選任時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報酬,並通知聲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
行政法院依職權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得斟酌前項情形,命當事人繳納。
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應於代理事件終結後,填具行政訴訟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一式三份,由承審審判長審核後,二份送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納人員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辦理出納人員憑傳票支付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付給,並將領據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發布日期】96.08.13【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96年8月13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律師經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為特別代理人者,其酬金之計算依本標準辦理。
第3條
聲請人聲請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承審審判長應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及事件之繁簡,參酌選任時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報酬,並通知聲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
行政法院依職權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得斟酌前項情形,命當事人繳納。
第4條
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應於代理事件終結後,填具行政訴訟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一式三份,由承審審判長審核後,二份送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納人員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第5條
辦理出納人員憑傳票支付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付給,並將領據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