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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強化查尋人口分工聯繫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92.01.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7513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統合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執行查尋人口相關事項之聯繫配合,提升查獲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2點


  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權責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療院所處理身分不明病患通報聯繫事宜。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有關處理海漂屍體資料之建檔、通報聯繫事宜。
  (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資料之提供及聯繫事宜。
  (四)內政部民政司:有關宗教團體常住及被收容者之清查、比對聯繫事宜。
  (五)內政部社會司:有關收容單位收容院民清查、比對聯繫事宜。
  (六)內政部兒童局:有關與兒童相關案件之聯繫事宜。
  (七)內政部戶政司:有關提供戶籍資料比對聯繫事宜。
  (八)內政部警政署:有關查尋人口、身分不明者建檔、查尋、比對聯繫事宜。

第3點


  為建立統合查尋機制,增進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溝通聯繫,定期由內政部召開「查尋人口網絡會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查尋人口查尋督導會報」。

第4點


  內政部警政署建立及開放「查尋人口、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資訊系統」(網址http://www.npa.gov.tw),提供民眾或相關單位上網查詢,相關單位亦可超連結方式,辦理轉檔比對。

第5點


  內政部為強化查尋機制,在警政署成立「查尋人口指導組」,有關工作目標如下:
  (一)指導、協助查尋重大緊急案件。
  (二)協助清理積案。
  (三)辦理查尋工作講習。
  (四)協助社會福利機構清查比對。
  (五)密切與民間團體、相關單位聯繫合作事宜。

第6點


  強化查尋作為分工聯繫事項(詳如附表:分工聯繫一覽表)如下:
  (一)行政院衛生署:
  1、各醫療院所將收容身分不明者病患清冊,提供轄區警察分局清查、比對。
  2、醫療院所對身分不明路倒病人(或死亡者),通知轄區警察分局到場處理。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機關對處理海漂屍體查詢、比對「查尋人口、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對身分不明者將相關資料(含相片、指紋、DNA)通報警察機關建立身分不明者檔案。
  (三)教育部:教育機關提供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檔案資料,以利警察機關清查比對。
  (四)內政部民政司: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宗教團體協助提供常住及被收容者資料,以利警察機關清查、比對查尋人口檔案。
  (五)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
  1、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會同警察機關對轄內遊民(童)實施全面清查比對。
  2、督導社會福利機構清理各收容機構院民(童),配合轄區警察分局清查、比對或輸入身分不明者檔案。
  3、督導社會福利機構處理非警察機關轉介安置身分不明者,應填寫身分不明者案件通報單(含照片)送轄區警察分局比對、建檔。
  (六)內政部戶政司: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俾利查對查尋人口、身分不明者設籍資料。
  (七)內政部警政署:
  1、警察機關受、處理查尋人口及身分不明者案件。
  2、警察機關處理遊民(童)案件,應確實比對或建立身分不明者檔案;另對轄內遊民實施全面清查、比對。
  3、警察機關接獲身分不明者或無名屍體之通報,應到場處理,無名屍體並應採集指紋、DNA、照片等建立身分不明者檔案。
  4、警察機關定期比對受刑人在監在所資料庫,以發現查尋人口;經查為查尋人口者,是否通知報案人或家屬,請法務部協助辦理書面同意書。
  5、利用新聞媒體擴大宣導「查尋人口、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資訊系統」,以利民眾隨時上網查詢。

第7點


  各機關對前項加強措施,應迅速落實辦理,查獲重大或感人情節案件,主動發布新聞,擴大宣導以彰顯績效;其他聯繫事項,亦應迅速協助辦理。

第8點


  各機關處理查尋人口或身分不明者,得洽請民間團體,提供查尋、比對、安置及諮詢等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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