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9.03.1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050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1﹞ 依本標準收取之廣播電視電臺設備及工程技術證照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1﹞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1﹞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2﹞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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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9.03.1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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