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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9.03.1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050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廣播電視電臺設備及工程技術證照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第3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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