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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發布日期】105.07.0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廣一字第10534號令發布全文9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77)台聞字第20719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5)強廣一字第076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款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廣一字第09182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及第3條之附件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三字第188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之附件、第5條條文;並刪除第2、4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9)琴廣三字第138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1689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

第3條


  廣告內容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第4條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第5條


  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

第6條


  廣告之許可,得視其內容,限制播送之時段。

第7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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