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3.08.03【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一日財政部(63)台財關字第19233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63)台財關字第21229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日財政部(67)台財關字第1457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日財政部(68)台財關字第14518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七日財政部(71)台財關字第1418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財政部(75)台財關字第75050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八日財政部(76)台財關字第76106927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78)台財關字第781178233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名稱:貨物樣品進口通關辦法)
9‧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90)台財關字第09005509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30550431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廣告品及貨樣之進口通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按實際運費十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七成作為離岸價格。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迅速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發布日期】93.08.03【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進口通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第4條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第5條
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按實際運費十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第6條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第7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七成作為離岸價格。
第8條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迅速處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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