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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發布日期】99.04.2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694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990071114號令修正第4條

【法規內容】

第1點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前項法令包括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九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九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八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三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七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

第2點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前項法令包括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四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

第3點


  建築物高度、強度、種類受到限制之土地或地區,僅部分建築行為受限,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第4點(刪除)

   --99年4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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