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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發布日期】103.07.02【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八日內政部(60)台內勞字第444536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69)台內勞字第57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安二字第2443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工業安全標示設置準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安二字第0159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及名稱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及全文8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雇主設置之標示,除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


﹝1﹞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以下簡稱標示)係指:
  一、防止危害告知用者:
  (一)禁止標示: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
  (二)警告標示: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如高壓電、墜落、高熱、輻射等危險。
  (三)注意標示: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如當心地面、注意頭頂等。
  二、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者:
  (一)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
  (二)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之標示。
  (三)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說明性質標示。

第4條


﹝1﹞標示之圖形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標示。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標示。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標示。
  四、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之標示。

第5條


﹝1﹞標示視設置之久暫,分固定式及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大小及位置應力求醒目,安裝必須穩妥。
  二、材質應堅固耐久,所有尖角銳邊,應予適當處理,以免危險。

第6條


﹝1﹞標示應力求簡明,以文字及圖案並用為主。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於辨識之字體。
﹝2﹞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者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者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文字依箭號方向。

第7條


﹝1﹞標示之顏色,應依照中國國家標準(CNS9328Z1024)安全用顏色通則使用之,其底色與外廓、文字或圖案之用色,應力求對照顯明,以便識別。

第8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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