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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發布日期】113.04.24【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6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5580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內容。

第3條


﹝1﹞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113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第4條


﹝1﹞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第5條


﹝1﹞工廠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有關資料、文件、證件,應在其有效期間內妥為保存,以備查證。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113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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