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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3.06.06【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水保字第9018240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224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9187269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14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8186463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原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56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6444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增訂第5-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第3條


﹝1﹞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2﹞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3﹞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4條


﹝1﹞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5條


﹝1﹞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4.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5.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6.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五、績優警政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六、個人傑出貢獻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七、個人深耕貢獻獎:至多二名,並頒發獎牌一面。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3﹞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第5-1條


﹝1﹞獲頒前條第一項各獎項之機關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得獎機關及得獎者服務機關,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第三名,最高記功一次。
  (二)縣(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第三名至第六名,最高記功一次。
  二、激勵獎:最高記功一次。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最高記功一次。
  四、績優警政機關獎: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
  五、個人傑出貢獻獎:最高記一大功。
  六、個人深耕貢獻獎:最高記一大功。

第6條


﹝1﹞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經考核評定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經考核評定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2﹞前項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13年6月6日修正前條文--


﹝1﹞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依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依查通報案件協助處理件數及其他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2﹞前項第一款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7條


﹝1﹞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得獎者,自得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得獎者,不得重複提報。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項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13年6月6日修正前條文--


﹝1﹞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自獲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不得重複提報。

第8條


﹝1﹞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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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3條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評比參考。
﹝2﹞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4條

﹝1﹞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2﹞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3﹞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5條

﹝1﹞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2﹞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三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3﹞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4﹞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108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4﹞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102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第6條

﹝1﹞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7條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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