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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發布日期】102.10.2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5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76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10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102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為死者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如為二人以上者,得聯名支領或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第4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02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就所附文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作成報告,連同補助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申請案後,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
  前項審定結果,同意補助喪葬費用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之撥付,並副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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