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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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10.2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5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76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10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4條條文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就所附文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作成報告,連同補助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發布日期】102.10.2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102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02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就所附文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作成報告,連同補助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