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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4.29【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2002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91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8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1﹞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1﹞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2﹞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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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103年3月28日修正前條文--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1﹞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1﹞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2﹞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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