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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88.06.30【發布機關】法務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812號令、教育部(88)台訓(二)字第8807438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4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目標明確: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教學設計應透過周延之教學計畫,切實施行。
  三、安全考量:教學活動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師生及隨隊人員身心健康。
  四、活動自主:教學活動內容,應由學校教師自行設計。

第3條


﹝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校務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陳報法務部備查(如附表)。

第4條


﹝1﹞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一、配合各科教學需要,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經學校核辦。
﹝2﹞二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第5條


﹝1﹞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科教學需要,選擇參觀公益慈善機構、名勝古蹟、歷史文物、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

第6條


﹝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勘查活動路線、場地、餐飲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相關因應措施。

第7條


﹝1﹞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並不得任意變更行程。

第8條


﹝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相關經費由學校負擔,並應為所有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之師生及隨隊人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活動期間應指派醫護人員隨行,並準備急救藥品。

第9條


﹝1﹞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第10條


﹝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有下列周延之行前準備事宜:
  一、校外教學活動應由訓導主任或指派專人擔任領隊,負責統籌活動期間相關事宜。
  二、任課老師應隨隊指導,並由校長指派導師、教導員及戒護人員隨隊協助教學及戒護事宜。
  三、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師照顧與指導學生。
  四、實施校外教學活動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以公函聯繫,並知會當地治安機關,必要時請求協助。
  五、召開行前協調會議,使全體參與校外教學活動教師進行行前協調、準備工作、檢核及意見交換。
  六、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充分配合活動的實施,及了解應遵守紀律與安全事項。

第11條


﹝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期間,領隊及教師應隨時清點人數,每次集合必須點名,並隨時注意學生狀況,發現有異狀時,應迅速處理。

第12條


﹝1﹞學校於校外教學活動結束,任課老師應填載教學成果報告,並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

第13條


﹝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交通部訂定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1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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