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04.21【發布機關】考選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考選部選會字第096000740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099000458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原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06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3、4條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05130002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60001597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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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第1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第3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4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5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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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發布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04.21【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60001597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第3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4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5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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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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