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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4.03.18【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29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條(名稱:特種考試中醫考試規則)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
3‧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92)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7、9、10、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10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刪除發布第10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9701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0918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第3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7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翻譯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生理學。
  (三)中醫診斷學。
  (四)中藥藥物學。
  (五)中醫方劑學。
  (六)中醫內科學。
  (七)針灸學。
  (八)中醫眼科學與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與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三科任選一科。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8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9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專業科目中醫內科學成績未滿五十五分或其餘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未滿四十五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刪除)

第11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一年六個月,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辦理。

   --102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一年六個月,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辦理。

第1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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