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2.01【發布機關】考試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701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9、10、12、1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4、15條條文;原第16條條文移列至第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7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4、7、8、11、13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13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211號令發布廢止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1﹞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1﹞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1﹞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1﹞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任選其一)。
﹝2﹞ 經外語領隊人員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者,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3﹞ 第一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1﹞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1﹞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2﹞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1﹞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1﹞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1﹞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13.02.01【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13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第3條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第7條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任選其一)。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13條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14條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14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15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