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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0.07.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九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439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0469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1551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149331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7031C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指專科學校依其教育目標,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3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應以各校現有相關課程為原則,其辦理科別依最近一次專科學校之評鑑,其成績應達二等以上。

第4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應具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學校定之。

第5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之師資,學分班應具有專科學校合格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非學分班得聘請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前項師資由校外人士擔任者,不得超過該班教師人數三分之一。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兼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6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7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事先妥適規劃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審查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紀錄,應留校存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起迄日期、時間及地點、招生資格、名額及方式、經費預算等。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

第8條


  專科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推廣教育。

第9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由學校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
  前項推廣教育收入,應由各校訂定其收支管理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10條


  教育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對於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專科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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