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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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5.28【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8)台參字第357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0555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86025928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2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166959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108701C號令修正發布第7、9、10條條文【原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30112171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80070987B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13、15條條文;刪除第9條條文;除第10條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之資格為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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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布條文:::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特殊專業科目或實習、實驗之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教育部頒給之合格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規定審定其職務等級。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之資格,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甲級以上技術士證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作年限得酌減之:
(一)獲有國際級大獎者,至多酌減二分之一。
(二)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至多酌減三分之一。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於職業訓練機構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取得與應聘科目相關之最高級(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二年以上;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各專科學校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至多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數之五分之一。但其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五分之一,於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軍警學校附設專科部之情形,應與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之人數合併計算。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後再行審查,通過者由服務學校核發聘書。
前項審查基準,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108.05.2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第3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4條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5條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條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之資格為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8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9條(刪除)
--108年5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108年5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第12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108年5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13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108年5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14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第15條
--108年5月28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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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特殊專業科目或實習、實驗之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第3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教育部頒給之合格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規定審定其職務等級。
第4條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之資格,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第5條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九年以上,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至多得酌減二分之一。
第7條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甲級以上技術士證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作年限得酌減之:
(一)獲有國際級大獎者,至多酌減二分之一。
(二)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至多酌減三分之一。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於職業訓練機構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取得與應聘科目相關之最高級(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二年以上;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考試及格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四年以上。
--96年7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之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9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各專科學校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至多不超過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數之五分之一。但其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五分之一,於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軍警學校附設專科部之情形,應與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之人數合併計算。
--96年7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後再行審查,通過者由服務學校核發聘書。
前項審查基準,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96年7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2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3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
第14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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