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11.08【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24682號令修正發布(由原「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修正為「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及「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名稱: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92321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30181768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8015617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目標為提供在職社會青年進修機會,並增加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就學機會。
專科學校夜間部所設類科,以該校日間部已有之類科為限。但各校斟酌學校條件、社會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專科學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專科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專科學校夜間部學生分為正式生及選讀生二種。
專科學校夜間部選讀生無學籍,不需經入學考試,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由各校自行審查後入學。
選讀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以十學分為限。選讀成績及格者,應發給學分證明書。
專科學校夜間部選讀生經參加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者,其原已選讀及格之有關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得畢業。
專科學校夜間部各種會議之召開、招生方式、正式生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學位之授予、學則之訂定、課程及費用之收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夜間部學生應在夜間部上課。但為配合學生進修之需要,學校得視其本身條件,同意夜間部學生在日間部修習部分學分。
前項在日間部修習學分數,不得逾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但情形特殊報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專科學校夜間部應利用原有校舍及設備。但因實際情況不能利用原有校舍及設備,經報教育部核准者,得在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適當地點設置夜間部校舍及設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
【發布日期】108.11.0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03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目標為提供在職社會青年進修機會,並增加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就學機會。
第3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所設類科,以該校日間部已有之類科為限。但各校斟酌學校條件、社會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5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6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學生分為正式生及選讀生二種。
第7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選讀生無學籍,不需經入學考試,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由各校自行審查後入學。
選讀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以十學分為限。選讀成績及格者,應發給學分證明書。
第8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選讀生經參加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者,其原已選讀及格之有關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得畢業。
第9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各種會議之召開、招生方式、正式生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學位之授予、學則之訂定、課程及費用之收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10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學生應在夜間部上課。但為配合學生進修之需要,學校得視其本身條件,同意夜間部學生在日間部修習部分學分。
前項在日間部修習學分數,不得逾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但情形特殊報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應利用原有校舍及設備。但因實際情況不能利用原有校舍及設備,經報教育部核准者,得在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適當地點設置夜間部校舍及設備。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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