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6.07.13【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4008503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573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1﹞ 依本標準收取之專用電信業務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1﹞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專用電信證照時收取之。
﹝1﹞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2﹞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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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6.07.13【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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