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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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12.27 【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8046012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5046064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費用,申請參加專利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1﹞ 本訓練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專利師公會)辦理之。
﹝2﹞ 專利師公會為辦理本訓練,應設專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執行等事宜。
﹝1﹞ 專利師公會辦理本訓練,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 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1﹞ 本訓練費用之訂定,應參酌課程性質、內容、市場行情及其他相關因素。
﹝1﹞ 本訓練課程總時數最低為六十小時。
﹝1﹞ 本訓練每年辦理一次,並以專班訓練、數位學習或二者兼採之。
﹝1﹞ 申請參加本訓練所需費用,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
﹝1﹞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2﹞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1﹞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或曠課時數達二十分之一。
﹝2﹞ 前項退訓處分,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由專利師公會及專利專責機關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後為之。
﹝3﹞ 第一項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1﹞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1﹞ 受訓人員訓練合格後,由專利師公會發給本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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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參加專利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1﹞ 申請參加本訓練,應檢具申請書、費用及專利師證書,向專利專責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機構為之。
﹝1﹞ 本訓練課程時數為五十七小時,測驗三小時;其課程及測驗內容,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1﹞ 本訓練每年或間年辦理一次,並以專班訓練、數位學習或二者兼採之方式為之。
﹝1﹞ 申請參加本訓練所需費用,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
﹝1﹞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2﹞ 前項訓練總成績,包括分組討論報告成績占百分五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平時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十。
﹝1﹞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
﹝2﹞ 前項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1﹞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返還;停訓原因消滅後,得再申請重訓。
﹝1﹞ 受訓人員訓練合格後,發給本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1﹞ 專利專責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訓練。
﹝1﹞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實施。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發布日期】105.12.27 【發布機關】經濟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或曠課時數達二十分之一。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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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
二、於測驗時舞弊。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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